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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小学教师初定和评审初级职称有关要求说明
作者:佚名    公示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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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教育系统2008年中小学教师初定和评审

初级职称有关要求说明

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确认和转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01]285号)精神,现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对初定和评审职称有关要求作如下说明:

一、  初定(初聘)职称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是指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科全面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即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需再进行评审。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为员级(小二)职务任职资格。

2、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工作二年,可初定为助理级(中二或小一)职务任职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为助理级(中二或小一)职务任职资格。

初定中学或小学职务任职资格,依据工作岗位确定,在中学任教的申报初定中学三级或中学二级教师职务,在小学任教的只能申报初定小学二级或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二)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应提供的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初聘表1份;

2、毕业证、新教师培训结业证复印件1份。

二、初级职称评审

(一)申报评审的范围

1、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中等专业院校毕业生不实行初定,须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见习一年期满,本科毕业可以申报评审中学二级或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专科毕业可以申报评审中学三级或小学二级教师职务,中师毕业申报评审小学二级教师职务。

2、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人员,专科毕业在中学任教的,工作满三年可以申报评审中学二级教师职务,在小学工作的工作满四年可以申报评审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中师毕业,工作满四年可以申报评审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3、职称晋升人员,任中学三级教师职务满二年可以申报中学二级教师职务,任小学二级教师职务满三年可以申报小学一级教师职务。

2007年招聘的“代招公”和“定向招聘”人员的连续教龄按人事局认定的计算,未签订聘用合同人员待签订聘用合同后方能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初级职称所需要的主要材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1份,毕业证,晋升人员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 普通话等级证, 教师资格证 ,继续教育登记证或卡复印件各1份。免试人员提供免试证明材料。证件材料必须按要求交齐,复印材料并按上述顺序装订。

二00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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