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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渝教基[2004]29号
作者:开县教委    文章来源:开县教委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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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坚持育人为本,重在实践,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努力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中小学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要遵循以下原则:

  ——以学生为主体,重在实践的原则。要尊重学生,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自我教育、主动发展。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通过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体验、感悟、认同民族精神;注重知行统一,鼓励和引导学生在社会生活实际中身体力行,弘扬民族精神。

  ——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以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为重点,大力开展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教育与国情教育。从学生的学习生活实际出发,从学生最关心的问题入手,善于挖掘和利用当地体现民族精神的各种资源,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学生熟悉的语言和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教育活动,以情动人、以事感人、以理服人。

  ——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原则。要把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充分整合和利用学校、家庭、社会的各种教育资源,协调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要特别重视发挥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对中小学生成长的积极影响,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育人环境。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既要继承和发扬长期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又要紧跟时代前进的步伐,不断更新观念,在内容、方法、手段和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采用新技术,开辟新渠道,占领新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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