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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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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教育管理中心、中小学、幼儿园、县直属学校、教委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工作的通知度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和《重庆市

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县200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学校加强宣传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对象范围

(一)2008年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

1.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2.社会人员(包括申请第二种教师资格的教师、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及其他人员)。

(二)2008年暂不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

1.在同一年内申请第二种教师资格的人员;

2.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

3.其他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初中及其以下教师资格,由毕业生所在学校到县教委办理。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由毕业生所在学校到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办理。

三、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

(一)认定的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学历条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以所在学校出具的学业成绩单代替学历证书。

3.《重庆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

4.参加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统一考试,并且两科考试成绩合格。

5.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6.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并达到合格标准。

(二)认定程序

1.报名

(1)报名时间:2008年3月6日3月15日(双休日不报名)。

(2)报名地点:开县教委人事科。

(3)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③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④《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

⑤《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⑥《教育学》、《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2.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报名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

1、思想品德鉴定意见,社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须按照《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由我委统一组织在县人民医院体检,其体检时间报名时通知。

五、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特定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要向全社会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推动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拓宽教师来源渠道,吸引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优秀人才申请教师资格,使教师队伍不断补充合格的新师资,促进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

各校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和宣传。在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对社会人员要加强宣传,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资格   认定   通知

开县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2月29日

下载:开教人[200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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