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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县 教 育 委 员 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管理的通知
各中小学:
为加强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08〕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公用经费支出管理
公用经费是满足各中小学教学活动基本需要,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各校要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6〕29号)和开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县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的通知》(开教发〔2006〕13号)要求,加强预算管理,严格公用经费开支范围,70%的公用经费用于日常公用开支(包括校舍零星修缮及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确保学校正常运转。30%的公用经费用于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购置,促进学校发展。日常公用经费若有结余可调剂用于设施设备的购置,但安排用于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的经费不能调剂到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使用。不得将公用经费作为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教师培训费要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足额安排,用于教师按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食宿费等开支。
二、加强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是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等的维修改造,县教委对集中使用的有限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各中小学对校舍的维修改造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和施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同时要按照开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校舍修建和房屋维修管理的通知》(开教发〔2008〕3号)规定,完善相关建设手续,严格招投标制度和基建审计制度,管好、用好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也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三、认真贯彻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和贫困女童补助政策
做好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和贫困女童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惠民政策的重大举措,是践行“三个代表”,关心弱势群体,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各中小学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重视此项工作。
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已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天2元,初中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250天计算。各中小学要切实加强贫困寄生生活费和贫困女童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和享受人数确定享受对象并做好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要对享受对象的相关纸质及电子资料做好整理,归档保存以便备查。要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标准,不得擅自降低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自行确定享受对象,更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挤占、截留、挪用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和贫困女童补助资金。
四、严格执行教科书全免后的收费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费提供教科书后,严禁学校或教师组织向学生统一收费征订各种教辅资料,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学生收取涉及教材的一切费用。
五、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中小学要站在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大力宣传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的系列政策。要加强学习,吃透文件精神,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规范办学行为。要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义务教育保障经费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擅自扩大基建规模和调整基建项目,擅自新增债务,贫困寄宿生生活费和贫困女童补助资金不及时足额发放,教科书全免后有乱收费行为发生的学校,将严格追究校长和经办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开县教育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教育经费 义务教育 经费管理 通知
报:市教委,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县人大教科文卫委、人大财经委、政协社事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抄:委机关各科室、站馆、进修校,委班子成员
开县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4月7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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