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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开展社会用语用字执法检查的通知
开语发〔2008〕1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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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开展社会用语用字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县级各部门,窗口服务行业、各级各类学校:

     现将重庆市语委《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社会用语用字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渝语发[200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语言文字法,切实规范用语用字

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文件,切实规范用语用字行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家公务员、新闻媒体采编人员、窗口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一切公务活动,均应使用普通话;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公文、宣传板报、名称牌、指示牌、广告牌、电子屏幕及各种标识均应使用规范汉字。

二、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用语用字自查和执法检查

(一)单位自查。2008年8月-10月为单位用语用字自查自纠阶段,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渝语发[2008]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用语用字执法大检查工作。各单位用语用字执法检查工作小结及印证资料,应于2008年10月28日前交县语委办(县教委422室,电话:52210837)。

(二)县级大检查。2008年11月上、中旬,县语委将组织县政府办、教委、工商局、市政局等部门,对我县用语用字情况开展集中大检查,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有关规定,在限期内拒不整改的单位,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用语用字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范用语用字工作常抓不懈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普通话推广普及和汉字规范工作,应将本单位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投入必要的经费,组建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使规范用语用字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大力营造与城乡现代化生活相适应的和谐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良好环境,全面提高我县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语言文字  执法检查△  通知

----------------------------------------------------------抄送:市语委办,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办公室,县级分

      管领导

----------------------------------------------------------开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5月10日

下载:开语发〔20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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