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两基工作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示 | 教育信息 | 教育研究 | 教育技术 | 招生考试 | 教师之窗 | 家长学校 | 在线留言 |  · ·
栏目导航
教委文件
政策法规
上级文件
热点排行
· 关于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全国五好小公民主题教育“… (11931)
· 开县人事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 (7416)
· 关于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加强编制管理工作的… (7025)
· 关于转发“两基”迎国检档案建档基本内容及工作… (6204)
·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 (5750)
· 开县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开县人事局开县职称改革… (5657)
· 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 (5514)
· 开县财政局  开县教育委员会关于乡镇教育体制调… (5209)
您现在的位置: 重庆市开县教育网 >> 政务公开 >> 教委文件 >> 文章正文
关于严明纪律严格规范中职招生行为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5-26
【字体:

开县教育委员会

开 县 监 察 局

关于严明纪律严格规范中职招生行为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

我县2008年中职招生工作已全面启动,为切实规范中职招生行为、杜绝不正当招(送)生现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渝办发[2007]125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08]9号)文件精神,现就严明招生工作纪律、维护中职招生正常秩序提出如下要求:

一、             深化认识

近年来,随着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机构的增多,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不符合招生资格的学校,或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准入的中职学校,利用一些单位、非法中介机构和个人在我县招生;少数教师和乡镇、机关、村社干部违背招生政策,采取暗箱操作买卖生源,收受中职学校的“劳务费”、“介绍费”、“回扣”;还有少数乡镇、机关、村社干部以权谋私,利用手中权力,限制学生择校权,不提供享受资助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干部形象,严重扰乱了我县中职招生秩序。为此,各地各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宣传关于中职招生的相关政策和法规,特别是各乡镇街道和学校要加强对中职招生信息、“五类生”、“普惠生”资助政策等的宣传力度,扩大广大学生和家长对中职招生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从今年秋季起,在原“五类生”、“普惠生”资助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对进入县内中职学校就读的开县籍学生给予学费70%的资助。同时,要与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结合起来,切实加强干部思想教育,以干部作风建设“三十条”纪律规定严管干部。

二、健全制度

(一)建立登记备案制度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教职成[2008]9号)文件精神要求,凡在开县境内进行招生的中职学校,必须在县中职招生办公室(设在县教委职成教科)进行资格审查并登记备案,获得准入后,方可进行招生工作。

(二)从严规范招生程序

获准招生的中职学校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渝办发[2007]125号)文件规定,按照“定招生资格、定招生计划、定专业设置、定招生成本”和“统筹计划核定、统筹信息发布、统筹宣传发动、统筹志愿填报、统筹学生录取、统筹学籍注册”的招生规定及招生程序开展招生工作。

三、严明纪律

(一)严禁未经县教委批准,擅自招生、下达中职招生任务和参与中职招生工作。

(二)严禁未获准中职招生准入的县外中职学校和不具备招生资格的中职学校在我县从事招生活动。

(三)严禁干部职工在中职招生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劳务费”、“介绍费”、“回扣”以及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生源学校和教师向中职招生学校索取生源组织费;有偿招生、买卖生源,一经查实,没收全部所得。

(四)严禁在办理学生入学、提供资助证明材料等方面强行要求学生到指定中职学校就读。

(五)严禁违反“五类生”政策,对不符合条件的“五类生”学生,出具虚假证明。

(六)严禁中职学校采取虚假、谎报等违法手段,套取国家资助中职学生专项资金。

(七)严禁新闻媒体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虚假招生政策宣传。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学校、村社、学生家庭了解情况,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各乡镇各部门及各教管中心、中学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切实做到有诉必应、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对违反中职招生政策、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扰乱招生秩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从重从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8年7月——8月,县监察局和县教委会同公安、工商、审计和物价等部门,组织专项检查,加强惩戒非法中介招生和买卖生源行为的执法联动,凡有偿招生将视为商业贿赂予以查处,强力惩治中职招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0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下载:开教发﹝2008﹞23号

文章录入:nzc    责任编辑:nzc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开县教育委员会 Copyright © kxedu.com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重庆市开县新城 邮政编码:405400
    网站制作:园丁科技 52922967 网站备案:渝ICP备050005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