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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县府办发〔2006〕37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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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县府办发〔2006〕37号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开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2月22日经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此件发至各中小学) 主题词:教育  经费  改革  通知

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委 抄: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0日印发

开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开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重庆市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初中)寄宿生生活费;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第三条  按照中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要求,开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坚持如下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二)坚持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 (三)坚持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水平不低于改革前投入水平的原则; (四)坚持划分免费学校范围、学生有序流动的原则; (五)坚持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均衡、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对象、步骤和经费来源

第四条  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免除在全县农村地区和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安排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继续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初中)寄宿生生活费。

第五条  到2007年,全面排除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前年度累计未改造危房和当年新增危房。

第六条  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的同时,县政府将加大财政投入,不断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8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全部达到市定基本标准,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第七条  2009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中央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力争从2009年春季开学起,取消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制学生住宿费。

第八条  2010年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国定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第九条  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按中央和市里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市、县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三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条  改革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按照“收支规范,事财统一,监督到位,方便学校”的原则,从2006年起,原由乡镇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部上划县级管理,由县财政通过县教委统一管理教育经费。县教委作为县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在县教委设立教育经费核算中心,各中小学一律实行预算管理。县财政将教育经费划拨到县教委核算中心,再由县教委核算中心划拨到中小学。

第十一条  全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免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资金、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免费教科书资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资金等按资金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免费教科书资金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从2006年起,全县全面实行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农村中小学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由县教委汇总编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进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第十五条  县政府按照《教育法》的要求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既要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又要保证其他各类教育经费达到法定增长,确保改革后全县各类教育的投入水平不低于改革前教育投入水平。

第十六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杂费后,对所有享受免收杂费的学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上述学校只能按“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女童,免收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仍按重庆市现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政府将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置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实行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县教委、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工作。

第十九条  县财政、县教委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和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准将建立新机制的资金用于还债,不能将补助免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和补助公用经费的资金用于发放工资和教职工福利。县教委要切实履行教育经费的管理职责,县财政、物价、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委管理教育经费的监督,并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与使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中小学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6年春季开学起开始实施。凡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载:开县府办发〔200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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