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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作者:开县人民…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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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开县府办发〔2006〕84号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开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开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6〕7号)精神,加快实施科教兴开、人才强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是由县政府设立的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开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开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每年度表彰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不超过5人,提名人选不超过10人。往届获奖者不重复评选。

第五条  县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授予县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并奖励1000元/人。同时,凡荣获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初中学生,在报考县内高中时可享受加5分的待遇。

第六条  开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县在校中小学生(包括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

第七条  开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1.重庆市科协、教委等主办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2.“开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3.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三等奖;4.在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5.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以及在重庆市级部门主办的其他全市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

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的6月1日至当年的5月31日。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思维创新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属于参评范围。

第八条  开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奖励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县的评选活动。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科协工作的副主任、县科协主席、县教委主任担任。奖励委员会成员由县科协、教委、人事局、科委、团县委的负责人组成。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科协,县科协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主持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开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审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开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推荐由全县各中小学校(包括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提名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同意后,在县级有关新闻媒体公示。

第十二条  提名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提名人选进行评审,按评委投票得票数的高低顺序,前5名为获奖建议人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定,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十三条  开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由奖励委员会报县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

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人选,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的人选,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同意,有权立即中止其继续参评。

第十五条  《开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工作细则》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评选办法由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2日印发

 下载:开县府办发〔200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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