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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开县县委办公室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供给人员吃“空饷”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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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nzc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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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开县县委办公室电子公文
核收人: 开委办发〔2006〕13号
中共开县县委办公室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供给人员
吃“空饷”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级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供给人员吃“空饷”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开县县委办公室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8月14日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全额供给人员
吃“空饷”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严肃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财政供给人员管理,防止财政资金流失,现对我县清理财政供给人员吃“空饷”工作中所反映出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一)坚持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分级管理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稳妥进行处理和纠正。
(二)坚持严格政策原则。必须以编制、人事、财政的有关政策为依据,做到有错必纠。
(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针对各类不同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四)坚持规范管理原则。通过此次处理和纠正,进一步促进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处理问题须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结果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处理办法
(一)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人员
1.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含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由单位按照《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期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由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聘。
3.各单位必须提前15日以书面或公示形式通知离岗人员于2006年8月31日前返岗,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返回岗位的,必须按上述政策和规定程序处理。
(二)违背规定办理停薪留职人员
按照渝人发〔2001〕161号文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之规定,在开委办发〔2005〕13号文件发布之前,经单位批准停薪留职的人员,由单位通知本人于2006年8月31日前返回原单位工作;本人如果不按时返回单位工作的,由单位按政策规定予以解聘。
教育系统办理的勤工俭学人员,一律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和时限执行。
(三)虚报、冒领、多领工资(离退休费)人员
1.对到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发放,并按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开人发〔1997〕5号文件规定,从到达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执行退休费待遇,多领部分由单位尽快追缴上交财政部门。
2.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应降低或停发工资(离退休费)而未降低或停发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降低或停发其工资(离退休费),并按渝人发〔2000〕157号、渝人发〔2003〕4号文件规定,多领部分由单位追缴上交财政部门。
3.对已开除或辞职(辞聘)、辞退(解聘)、自动离职及其他各类虚报、冒领、多领工资(离退休费)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发放,并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向县财政、人事部门报告,冒领、多领部分由单位追缴上交财政部门。
(四)违反规定请(休)假人员
1.违反规定长期请病假人员,单位必须通知其本人于2006年8月31日前返回单位工作,逾期不返回单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今后,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确需请病假治疗的,须持本人书面申请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休病假,病假期满后立即回单位工作,逾期不返回单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渝人发〔2001〕29号文件规定执行:(1)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其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3)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由本人申请,可按《公务员法》、国发〔1978〕104号和渝人发〔2000〕148号文件规定,经鉴定后依政策和规定程序办理病退手续。
2.违反规定长期请事假人员,单位必须通知其本人于2006年8月31日前返回单位工作,逾期不返回单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今后,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事需要请事假的,须持本人书面申请,并由单位按渝人发〔2005〕10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权限、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休事假。事假期满后应立即回单位工作,逾期不返回单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渝人发〔2005〕106号文件规定执行: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其基本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五)借用人员
在开委办发〔2005〕13号文件发布之前,经主管部门同意借用的人员,借用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工作;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借用的人员,一律于2006年8月31日前返回原单位工作。
今后,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教育、卫生系统内部城区以外的借用,由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办法,报相关部门备案)审批同意,一律不得借用工作人员。
(六)离岗学习人员
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开委办发〔2005〕13号文件发布之前,已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学习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工作,学习期满仍未回原单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未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按旷工处理。今后,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未经组织、人事部门选派,一律不准离岗学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一律不准离岗学习。
经主管部门批准离岗学习的,应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学习期满回原单位工作后由单位到组织、人事部门销号。
三、工作要求
(一)对清理出来各类在编不在岗的,虚报、冒领、多领工资(离退休费)的,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立即进行处理和纠正,完善有关手续,并将处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这次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处理工作负总责。县里将组织督查组对各部门、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该处理未处理、该纠正未纠正或处理纠正不及时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实行诫勉直至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漏报、瞒报的工作人员要坚决严肃处理;对在处理期间返回工作岗位“避风头”,处理工作结束又擅自离岗的人员,一经发现,坚决从严处理,并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处理工作必须在2006年8月31日前完成,9月10日前将处理情况一式三份报县清理吃“空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处理工作完成后,转为日常处理,有关部门应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并建立规范的编制人事督查机制。
联系电话:52255890 85877548
举报电话:52223341(监察局) 85877548(编办)
主题词:干部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 吃“空饷” 处理 通知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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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录入:nzc 责任编辑:kxheju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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