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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府办发〔2007〕160号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 中招聘公办教师有关工作的 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渝办发〔2007〕2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 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现在教学岗位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代课教师,其招聘范围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206号)执行。对曾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连续代课5年及以上,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男55岁及以下、女50岁及以下,2000年以后被辞退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代课教师,纳入招聘范围。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教育、人事、财政、编制等部门,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课教师中招聘公办教师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7〕206号)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及时传达,确保报名、考试等各项招聘工作按全市统一安排顺利推进;要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的稳定。 二○○七年八月二日
下载:开县府办发〔2007〕1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