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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的通知 |
| 渝教基〔2007〕69号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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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委属中小学:
近期以来,我委连续接到举报,反映个别学校进行违规招生宣传和提前招生登记。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市基础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重阻碍了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提升,严重损害了其他学校的办学积极性和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必须予以坚决地纠正。为此,我委对全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再次明确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认清形势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质量观;要将本校、本区域的发展与全市基础教育的统筹发展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要充分认识违规招生行为对构建和谐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端正学校的办学思想所带来的冲击和危害;要进一步认清形势,自觉遵守并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同维护我市基础教育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大力营造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内部环境。
二、加强管理,依法治教
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所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1.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或提前结束新课。初三年级结束新课的时间不得早于4月底。
2.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挖掘学生的潜能,满腔热情地帮助学习困难学生树立信心,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中小学生辍学,学校干部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或劝退学习困难学生,确保每一位学生按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3.加强对毕业年级的后期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注重对学生的心理指导,要妥善安排,切实保证学生的体育锻炼和睡眠时间,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任何学校不得以分流为名,对毕业年级实行重新分班;不得在学生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未参加全市统一的毕业考试之前进行分流进入高一级学校。
三、规范招生行为,树立教育良好形象。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规范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规定的通知》(渝教基[2006]1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树立教育良好的形象。我委再次重申:各级各类学校均不得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不得进行2008年新生报名登记工作,不得在媒体上或到其他区县、学校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宣传或许诺预录新生,更不得以招生为名收取任何费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学校的学籍进行清理,不得允许学校对毕业年级的优秀学生突击进行非正常转学,对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要限期退回到原就读学校。
四、落实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并落实责任制,区县(自治县)教委和学校的行政一把手是规范招生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辖区、本学校招生行为进行督查纠正的责任和义务。市教委将加强对各区县规范招生行为的检查,对违规招生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对违规招生行为进行曝光,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主题词:规范 招生 通知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12月11日印
下载:渝教基〔200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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