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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财政局  开县教育委员会关于乡镇教育体制调整中有关财政财务工作的通知
作者:开县财政…    文章来源:开县财政局 开县教育委员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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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财行[2006]07号

  开县财政局  开县教育委员会

关于乡镇教育体制调整中有关

财政财务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财政所、学校:

为全面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5]11号)文件,县政府决定将全县乡镇教育体制上收县级管理。为做好体制上划前后的衔接工作,保证体制上收工作顺利进行,实现财政、财务、资产的顺利划转,确保资产不流失。现将乡镇教育体制上划中有关财政财务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财经法规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教育体制上划中的资产、财政财务清理移交工作,成立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资产和财务清理移交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乡镇(街道)范围内中小学资产、财政、财务清理移交工作。

在乡镇教育体制上划中,要严格执行财经法规。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移、挪用、隐匿国家和集体的资金和财产,严禁将固定资产突击变卖、抵押、转让、出租,严禁私分、贪污、侵占国家财产,严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突击花钱,突击发放奖金、实物和津补贴。对在乡镇教育体制上划中违反财经法规、借机捞取个人好处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法维护财政经济秩序。

二、教育经费管理

从2006年起原由各乡镇财政管理的教育经费全部上收到县级财政管理。县教委作为县财政的一级预算单位,负责管理全县的教育经费,各中小学为预算的基本编制单位,中小学的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预算。

县级财政从2006年4月1日起将所有教育经费直接拨入县教委,由县教委再拨到各中小学;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应该缴入财政的各项收入,由县教委汇总缴入县财政。

各中小学原与乡镇(街道)财政所的财政缴拨关系至2006年3月31日终止。从2006年4月1日起,由县教育核算中心、教育核算分中心、县直属中小学负责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财务移交

(一)清理准备工作

移交前必须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往来款项、专项资金和基建工程、财政票据等进行全面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全面清理,做到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符合会计档案的规定,真实完整,立卷建档。
    (二)会计工作交接的操作规程

1、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乡镇财政所或学校会计人员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县教育经费核算中心确定的接替人员。原乡镇学校的会计档案移交到教育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另安排工作,直至交接清楚。接替人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属移交范围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财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3、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交接双方要接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否则,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往来明细帐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的会计档案,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等内容。

(5)各学校在乡镇(街道)财政所领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服务性收费票据,经登记造册后相应移交给原供票的单位。移交前其收入应实行专户管理缴入专户,防止截留挪用,做到票款两清。对不再使用的票据领购证交回县财政局。造成遗失、毁损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从四月一日起,实行县教委向财政局申领票据领购证并统一领购票据,各学校向县教委领取票据。

(6)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其移交清册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以明确责任。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以供备查。

4、专人负责监交。

乡镇财政所零户统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乡镇分管领导、财政所长负责监交,并由县财政局、教委派人会同监交。

五、具体问题的处理

2006年1—3月县财政已经拨付到乡镇(街道)财政所的教师工资及津补贴,造具清册,经学校、财政所核对无误签章后报县财政局和县教委,作为相关单位会计人员的入帐依据,乡镇(街道)2006年度不再列报教育经费收支。

六、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   3月25日至4月5日乡镇做好资产、财务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二)4月6日至4月15日县财政局、教委派出监交组会同乡镇办理移交;

(三)4月底前各教育经费核算单位必须有序开展会计工作,按照《会计法》、会计制度及其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经行为,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财务运行机制。

附件:

1、开县2006年乡镇(街道)财政1—3月拨付教育工资及津贴核对汇总表(一试四份)。

2、开县2006年乡镇(街道)财政1—3月拨付教育工资及津贴核对表(一试四份)。

 

 

 

开县财政局            开县教育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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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3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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